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汉族,中专文化,常州市金坛区**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周敏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0****号小型轿车从常州市金坛区**小区到吾悦广场沿南环一路、汇贤路、华阳路行驶至职高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4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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