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62********,汉族,专科文化,原平昌县**镇**站站长,现为平昌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现住平昌县**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车辆,从平昌县人民医院三岔路经老街、中医院向平昌县物资局广场附近行驶,当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车行驶到平昌县新平街西段(城区中队)道路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酒精呼气检测为100mg/100ml,后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9mg/100ml。
经平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案发当晚未发生交通事故。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均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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