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0********,汉族,中专学历,工作单位:平舆县**镇**院,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QU****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城丰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收路西段附近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号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8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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