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市**镇**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UT****号小型轿车从化州大桥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大桥西头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案发后被抽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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