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郡**期**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A****小型轿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江南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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