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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里**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晚21时多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滨湖路发往民族大道路口,至滨湖路口路段临时检查点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大队民警随后带杨某某到广西中医一附院在医护人员协助下对杨某某提取静脉血液。经鉴定,案发时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03.4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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