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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住广西武宣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桂G****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至S304省道220公里500米处被武宣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将杨某某到武宣县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杨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12.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经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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