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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9********,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21时34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6号轻便二轮摩托车至田东县东宁大道西路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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