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5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2016年5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19.5mg/100ml)驾驶浙A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建德市**镇**路**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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