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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张家港市**广告传媒职工,住张家港市**镇**花园**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EY****雪佛兰轿车,在张家港市**镇**大道“**广告传媒”门口处倒车时,与倪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U5****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而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浓度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对方报警,滞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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