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宁乡市交通警察大队扣留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1时36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湘A*****的小型轿车由西往东行驶至张家界-花垣高速公路东往西15km+500m(张家界西收费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得乙醇含量为90.318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酒精吹气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 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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