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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乡**村**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在怀化市鹤城区尚品新城小区“金沙城KTV”内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LN8**小型轿车准备挪车位时与人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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