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现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甘K****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3公里(**水洞)处时,掉入水渠,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3mg/100ml。后依法提取杨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结果为122.39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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