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枣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S348-165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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