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苑**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21时12分许,杨某某饮酒后搭载朋友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三菱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成南立交东向西往杉板桥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成华大道杉板桥路隧道内进城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杨某某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8mg/100ml。民警遂将杨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9.0mg/100m1,杨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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