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4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同德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1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3时许,杨某某在攀枝花市西区沃尔玛附近和他人吃火锅饮酒至2019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回家休息至6时许,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己的川******号豪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本市西区沿金沙江大道往仁和方向行驶,7时58分许当车行至客运中心路段时,被在此路段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依法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3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8月27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为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7.0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