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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敖汉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汉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敖汉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敖汉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2020年8月4日15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D3****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小线44KM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04毫克(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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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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