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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贵州省施秉县**镇**村大桥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杨某某酒后驾驶贵HN****小型轿车由施秉县城关镇中心花园往下步行街(施秉县农贸市场)方向行驶,19时50分,行驶至**路**米处时,被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8.22mg/100ml。

同时查明,杨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何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1670号检验报告;5.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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