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中央山水小区东门“谢厨子”餐馆与胡某某一起吃午饭,期间杨某某饮用了约三两白酒。当日15时许,杨某某驾驶一辆号牌鄂E*****小型客车载胡某某沿江汉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迎宾大道路口等红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枝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3mg/l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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