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住吉林省桦甸市**乡**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桦甸市永吉街集厂子屯村路,由东向西右转弯驶入渤海大街时,与渤海大街由南向北李某某驾驶的吉******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两车损坏。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3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李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杨某某一次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1000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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