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24日21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吉A*****小型普通客车沿榆树市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树市中心街交汇处西100米,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7.5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 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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