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78********,傣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村委会**小组,现住武义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美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6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武义县永武线9公里9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于现场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杨某某被民警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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