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4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广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凉州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什字东侧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被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2020年9月22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2.8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