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7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邑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武邑县**村其丈人家中饮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回家,行驶至武邑县**乡车站附近, 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酒精吹气检测,其结果为107mg/100mL。 2020年4月8日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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