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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住冷水滩区**小区**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冷水滩区梅湾路地税局往富临锦江小区方向行驶,当行至百业街与兴旺路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赶到现场处理事故的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杨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14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250元,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身份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费发票、和解协议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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