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S******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德县德党镇忙岗方向驶往永德县德党镇老农贸市场方向,11时14分,当车辆行驶至永德县德党镇永春路与永新路路口时,被永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检验结果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8.8l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醉酒程度不高,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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