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路口路段时,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杨某某被交警传唤至赣州市**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属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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