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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2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莲池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防洪堤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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