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公民身份号码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区**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证人任某某一起饮酒。次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冀B4****(临时号牌)轻型栏板货车上路行驶。8时52分许,当其沿唐山市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唐通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38mg/100ml。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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