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社区**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10月28日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由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58分,安平县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民警在安平县西马路与为民街交叉口处,查处酒后与醉酒驾驶机动车时,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奇瑞QQ牌轿车(车牌冀T*****)被现场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1.1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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