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任定兴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通兴路到107国道路口至金街路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经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0.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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