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乡**村**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轿车沿廊坊市**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桥北侧上坡处时被廊坊市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成分为81.18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醉酒程度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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