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镇**村**街**排**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6日22时5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G****号正三轮摩托车沿东外环行驶至水泉沟大桥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张家口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86mg/100mL。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杨某某户籍信息,杨某某驾驶证、行车本、驾驶人信息,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呼气、抽血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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