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镇**村**区**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与**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吹气检测,其结果为104mg/100mL。2020年8月19日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2.3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吹气酒精含量检测单;
2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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