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5100111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镇**村,住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黑色小型汽车从深州市**小区出发,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酒精含量较低,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帅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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