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74********,汉族,高中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西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村路交叉口时被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后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民警将涉嫌醉酒驾驶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抽血,2020年4月8日经新乡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95.5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杨某某达到醉酒标准。2020年4月8日,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杨某某酒后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普通摩托车。杨某某持有C1驾驶证。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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