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56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3024197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现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大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4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臧营桥被新乡市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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