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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夜,杨某某独自在家中饮酒。

2019年10月16日9时许,杨某某的女儿杨某甲准备驾车进城,其车辆停在家附近较窄的小路上,因其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倒车技术不熟练,杨某某驾车将车倒出到较为宽敞的街道上,当时杨某甲在车边观察。后杨某甲驾车进城,途中遇交警查酒驾,交警询问杨某某并让杨某某吹气检测,杨某某承认前晚饮酒当天挪车的事实。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酒精检验结果257.10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在侦查人员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隔夜酒驾、短距离挪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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