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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任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由济宁市任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北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杨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3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经济宁市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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