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自治州**县**村**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6****号小型轿车途经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合村素门里村道处时,与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浙F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状态。
现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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