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 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3日被我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7日0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JZ****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玉城街道城中路高峰便利店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送至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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