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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8********,汉族,大专文化,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 月 17 日 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和朋友在深圳市南山区万科云城附近一饭店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二两白酒,22时50分许打车回南山区西丽**有限公司。2020年1月17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赣B27****号小汽车,从上述公司出发,行驶至南山区同乐路沙河西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7.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被不起诉人基本信息查询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监测点过车记录照片;2、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未在高峰时段行驶,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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