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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16〕25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暂住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19日、2016年7月26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2日、8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罗湖**路**餐厅饮酒后驾驶粤B9****号牌机动车辆,于2016年3月18日21时10分许行驶至本市福田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 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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