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乡**桥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W6****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大道龙城广场地铁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其他加重情节,且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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