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1〕1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家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5日凌晨0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J****白色北京现代牌普通小型客车,途经本区**路**桥前处时,被设卡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卡口信息、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抽血视频及截图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