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渭南市临渭区沿乐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民生街十字东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3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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