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67********,汉族,中专文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在宜都市“好食光农家小院”吃饭饮酒。22时许,杨某某驾驶鄂B****3号牌小型轿车载李春红从“好食光农家小院”出发,沿莲花路、325省道、过路滩大桥、陆渔大道,往长阳方向行驶。当日22时56分许,杨某某驾车行驶至S88岳宜高速宜都收费站入口时,被宜昌市公安局高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为105mg/100ml。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13.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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