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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镇**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零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黑色比亚迪小车,沿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长丰大道路口位置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测试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经医院抽血送检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体内乙醇含量99.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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