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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刑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在家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县**街道***何某某出租房内吃晚餐,与乌某某、何某某等人饮酒。当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湘******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道县火车站路段时,被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4.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188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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