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0时29分,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7****的小型汽车从湛江市麻章区往湛江市遂溪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机动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测结果是其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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